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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愿加班,在前往单位途中遭遇交通事故,属于工伤吗?

  案例介绍:

  话说黄先生因为工作需要,下班回家了,还时常需要从家里赶到单位去处理工作,在一个晚上,他为了赶制一份图纸,自愿去单位加班,单位的打印机坏了,于是他出门后先去买了打印机零件,然后就往单位去了,结果发生交通事故,受伤了。后来交警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由对方负全部责任,黄先生自己没有过错。那么黄先生的这次受伤是不是工伤呢?

  人社局调查结果

  他申请工伤认定之后,当地人社局首先要确认他到底是不是去加班,经过调查,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在黄先生家到工作单位的合理路线上,黄先生的邻居也作证说知道黄先生经常加班;另外还有购买办公器材的发票,综合判断他确实是去单位加班,不是撒谎。

  摸清情况之后,人社局下达了工伤认定书,认定黄先生的情况属于工伤

  理由是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: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

  单位认为:

  工伤认定下达之后,单位不干了。单位认为黄先生这是自愿加班,不是单位安排的加班,所以加班事实不应该被认可,既然不能算加班,那么工伤也就无从谈起,于是单位就到法院起诉,请求撤销工伤认定。

  法院判决

  虽然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,但自愿加班同样属于加班,途中遭遇交通事故,当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,人社局认为这种情况等同于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情形,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精神。

  因此,法院最终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请求,维持人社局的工伤认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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