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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河交通事故律师解析:公司司机因肇事获刑,还能否认定工伤?

  三河交通事故律师解析:公司司机因肇事获刑,还能否认定工伤?

  案例介绍:

  张某在某物流公司担任司机,负责往省外地区运送货物。某日,张某在为单位出车时,因疲劳驾驶在高速路上与一辆面包车相撞,导致一死两伤。张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,因其在事故中受重伤,暂予监外执行。

  公司认为:

  张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刑事责任,且已被法院判罪,不应认定为工伤。张某的亲人只好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。

 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:

  司机张某是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,鉴于司机行业的特殊性,张某应属于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”。虽然张某已被法院判处交通肇事罪,但其并非故意犯罪,而属于过失犯罪,不在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的应排除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中。所以,依法应认定张某为工伤。

  律师说法:

  本案中,张某之所以被认定为工伤,适用依据是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一)项规定: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

   综上可见,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,应视为“三工”原因,在这种情况下不受交通事故责任限制,只要司机在事故中不存在《社会保险法》第三十七条和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排除情形,就应认定为工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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