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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解析:同属上班途中交通事故,为什么不能都认定工伤?

  案例解析:同属上班途中交通事故,为什么不能都认定工伤?

  案例简介:

  某日,邓某在驾驶车辆上班的途中,与同属上班途中的陶某相撞,两人均当场受伤。交警部门认定邓某负全部责任。之后,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邓某不属于工伤,陶某为工伤。邓某所在公司不服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  邓某所在公司认为:

  两人都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,既然陶某能认定为工伤,邓某也应认定为工伤。

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:

  陶某是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,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,应认定为工伤。邓某虽然也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,但邓某负全部责任,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,不应认定为工伤。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。

  律师说法:

  本案中,同起事故的两人之所以出现了截然不同的认定结果,适用依据是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六)项规定:职工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

  综上可见,在上下班途中,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工伤。只有在上下班途中,“非本人主要责任”才是职工能否认定工伤的一个重要条件。根据有关规定,“非本人主要责任”事故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、交通运输、铁道等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、结论性意见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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